一个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项目,竟有7家企业被处罚。其中,2家企业拒绝监督检查,另外5家企业被举报资料造假,最后只有5家供应商入围。事情的原委是怎样的呢?
因拒绝监督检查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2020年8月24日,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了“某市市直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采购内容为某市市直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服务期限为2年,采购单位为某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据该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当时共有19家企业前来参与投标,有3家供应商因投标资料不合格被淘汰。”之后有人举报,甲乙两家汽车维修公司提供的资料有问题。
2020年11月27日,该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向16家入围的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在七日内提供以下五项资料备查:营业执照原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投标时缴纳税收凭证原件;投标时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原件;投标时维修人员表中人员证件原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有14家投标人提交了相关资料。甲乙两家汽车维修公司未提交任何资料,两周后,该市财政局再次向甲乙两家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以准备资料,甲乙两家公司还是未提交任何资料。
后经该市财政局查明,甲公司的投标书中提供的税收电子缴款凭证和社保完税证明无原件印证;乙公司的投标书中提供的社保证明无原件印证。财政局认为,甲乙两家公司作为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甲乙两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于是对甲乙两家公司作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五家入围供应商资料造假被取消中标资格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此项目又有人举报部分入围供应商资料造假;给评标专家好处;采购人暗箱操作等。
据了解,举报人反映的内容为:1、A公司投标时提供的社保资金票据涉嫌造假;2、A公司、B公司、C公司投标书中员工资质证书涉嫌造假;3、A公司、B公司、C公司投标书中员工人数涉嫌造假;4、A公司企业类型不具备响应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的填写要求;5、A公司、B公司、C公司不符合本次招标所需要的汽修企业标准;6、D公司负责人涉嫌给本项目评标专家打招呼给好处;7、该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延迟公布中标结果;8、该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相关人员在竞标活动中涉嫌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暗箱操作。
经该市财政局调查,认定举报事项1-3属实,举报事项4-8不成立。处理结果为取消5家投标人的中标资格。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据介绍,最终只有5家汽车维修服务供应商中标入围。